(2013)浙衢民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余建成、付云芳与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成,付云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尔明。委托代理人:许广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云芳。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建成、付云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上诉人衢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秀莲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