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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