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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7462号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组织机构代码77549262-9。法定代表人程继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涛,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X。委托代理人侯志宏,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X。被告高峰,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住北京市顺义区X。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新源公司)与被告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晨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方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志宏,被告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方新源公司诉称:高峰现居住的顺义区X房屋建筑面积为111.74平方米,我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现高峰拖欠我公司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及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004元,并应支付滞纳金2194元。现我公司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高峰支付我公司物业服务费2004元、滞纳金2194元。被告高峰辩称:涉诉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名下,房屋建筑面积是111.74平方米,我认可欠交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及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物业费2004元。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物业费已经交纳。我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是:我所居住的房屋在整栋楼的最边上,一直存在从楼体外墙向涉诉房屋渗水的情况。2008年我给物业公司打电话要求进行查看和维修,但是物业公司一直没有派人员去查看或维修;涉诉小区内的绿地上都是杂草,物业公司没有定期维护;小区内树木上有虫子,物业公司也没有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常常堆积如山;小区路面经常积存污水,影响居民的正常出行;小区内电缆断了落在地上,物业公司也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小区没有保安。综上我不同意万方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高峰系北京市顺义区X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1.74平方米。北京市顺义区X系顺义区X村旧村改造所建小区。该小区建成后,由北京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宇东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9月2日,北京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宇东苑物业管理中心与万方新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万方新源公司有权收缴X小区2006年10月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同期万方新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进驻该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1元。审理中,高峰提交了照片,以证明万方新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达标。万方新源公司认可高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中标通知书、照片等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万方新源公司为高峰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高峰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理应及时履行向万方新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高峰及本小区其他业主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万方新源公司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存在服务瑕疵,故本院酌情扣减万方新源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关于万方新源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由于其未提供双方关于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支付滞纳金的证据,故本院对万方新源公司要求高峰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万方新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重视,积极协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业主亦应积极履行交费义务,以共同促进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业主创造较好的生活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峰支付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八年十月一日至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及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物业服务费一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万方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高峰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晨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洁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