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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倪晓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