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倪晓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