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伏包地与邵世刚、张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包地,邵世刚,张锐,伏开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伏包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被告邵世刚,居民。被告张锐,居民。被告伏开法,居民。原告伏包地诉被告邵世刚、张锐、伏开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原告自愿于2013年8月20日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伏包地撤回对被告邵世刚、张锐、伏开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胜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