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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高D与贺J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D,贺J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403号原告高D,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J,女,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Y,陕西C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J,男,汉族,农民。原告高D诉被告贺J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海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谈婚不久,于2011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认为,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无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贺J辩称,其与原告于2010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中途双方中断联系,而后又于2011年3月份继续谈婚,并于2011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较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2012年4月份,他到外地打工,2012年年底回家一星期,而后又外出打工,于2013年5月份回家,原告要与他协商离婚事宜,他不同意离婚,遂离家出走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较好,虽偶有矛盾,但不致离婚,表示愿意在今后共同生活中改善双方关系,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中途中断数月,而后又于2011年3月份继续谈婚。2011年11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2012年4月份,被告外出打工,2012年年底回家一星期,而后又外出打工,直到2013年5月份回家,因原告要求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不同意,而后离家出走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并称被告患有生理疾病,经治疗未愈,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其婚前确实患有生理疾病,但经治疗已经好转,并不影响夫妻生活,并愿意在日后共同生活中多关心照顾原告,将工作地点转移到家庭周边,希望与原告和好,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前了解比较充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偶有争吵,但均是因双方缺乏交流沟通,不能互相忍让导致的。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多关心照顾对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D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