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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高红民排除妨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红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荣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才,男,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民,男,汉族。高某某诉高红民排除妨碍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