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庆军与冀晓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军,冀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军。被执行人冀晓斌。本院在执行王庆军与被执行人冀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谭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谭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