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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兰芬与被告曹伟波、曹卫东、曹丛、曹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芬,曹伟波,曹卫东,曹丛,曹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兰芬,女。委托代理人毕丰党,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曹伟波,男。被告曹卫东,男。被告曹丛,女。被告曹伟,女。原告李兰芬与被告曹伟波、曹卫东、曹丛、曹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李兰芬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诉讼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兰芬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李兰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