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林与大寅金家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仪陇县大寅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仪陇县大寅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仪陇县大寅镇金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仪陇县大寅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曾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