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陆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陆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惠明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人民陪审员 施富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