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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曾永彬申请执行张明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彬,张明富,税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曾永彬,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张明富,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税其英,女,汉族,住合江县佛荫镇。关于曾永彬申请执行张明富劳务合同案,(2011)泸泸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税其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