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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邱某,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地豆镇东平村委会营脚村2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704140827。被告:吴某,男,汉族,住四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4-06150832。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