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黄素范、许国强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素范。因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洪娣。被告人许国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朱谨。被告人李水其。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剑英。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仁、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6月14日、7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补充侦查,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延期审理,并于2013年7月17日恢复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仁、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及辩护人陈伯铭、谢洪娣、朱谨、陈剑英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仁于2013年8月13日死亡,本院于同月16日作出裁定,终止对被告人马仁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仁、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陈某现金41.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银行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诉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黄素范辩称:40万元是讨价还价确定的,其没有预谋诈骗陈某的故意。被告人许国强辩称:其在跟陈某碰面以后,就对黄素范说不参加了,对后来发生的事不知情。其没有拿钱,也不认识马仁。被告人李水其辩称:对诈骗一事不知情。被告人黄素范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黄素范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黄素范之所以将陈某介绍给马进朝,是因为知道马进朝的叔叔马仁很厉害,可以通过马仁办妥事情。被告人黄素范不知道马仁的身份是虚构的,黄素范没有实施欺诈的行为,仅仅起到了介绍人的作用;2、被告人黄素范是冲着帮陈某而与马进朝等人见面的,黄素范与马进朝等人之间并不存在诈骗的共同故意;3、被告人黄素范向马进朝要10万元钱是因为来浙江需要费用,而且黄素范后来也给了李水其1.5万元。被告人许国强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强犯诈骗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人许国强仅仅介绍了黄素范,其不认识马仁,没有参与诈骗,最后也没有拿到赃款。2、如果认定许国强诈骗事实成立,则被告人许国强在本案中的作用也是较轻的一个。被告人李水其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水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被告人李水其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故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2、马仁与被告人黄素范、许国强的供述仅仅证明李水其参与了接受陈某委托并帮忙“捞人”的事情,不能证明李水其有诈骗的主观故意;3、指控被告人李水其分到赃款的证据只有黄素范的口供,被告人许国强虽然听黄素范讲起过李水其最后分到了钱,但属传来证据;4、马进朝是连接本案各被告人的关键人物,因为在逃,所以本案的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李水其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陈才宝与任冬华、周陈超合伙承包了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宁东浴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其中陈才宝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为将被刑事拘留的其余涉案人员从看守所释放,陈才宝委托其弟陈某疏通关系。后经被告人李水其联系,并由被告人李水其陪同陈某前往深圳,先后与许国强、黄素范、马进朝、马仁见面。在此期间,马仁冒充国际刑警、中央退休领导,与被告人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以花40万元,就能把被刑事拘留的人员释放出来为由,骗取了陈某4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马仁处扣押现金11万元,仿军用裤一条,仿军用皮带一条,纪念黄金手枪一把,手表一块,并已将现金发还给被害人陈某。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为了将浴室的三名员工释放出看守所,陈才宝委托其疏通关系。2011年3月10日左右,其经舅妈谢某介绍,跟李水其取得联系。李水其叫其次日带上40万元和他一起去深圳。到了深圳,其跟许国强碰了面,并在当晚见到了“成功姐”、“马老爷”、马进朝。“马老爷”穿着没有军衔的军装,挂着一把金黄色的枪,自称在皇家管钱的,XX是他弟弟,XXX是他徒弟。“成功姐”对其说马进朝是深圳当地公安系统的大官,“马老爷”是中央领导,并给他们拍照。回宾馆休息的时候,李水其一直在做其思想工作,说他通过“马老爷”办过很多事情,钱打过来后保证三天之内把人放出来。后许国强也到其房间,说“马老爷”本事很大的,钱给他没有问题。2011年3月14日下午,其和李水其、“马老爷”、马进朝、“成功姐”五个人到了深圳的一家农业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把40万转到马进朝的卡上。到了2011年3月20日左右,李水其打电话说“马老爷”已经亲自来到杭州,让其去接并包1.2万元的红包给他。当天,其在杭州汉庭酒店和“马老爷”见了面并给了1.2万元的红包。过了一个星期,李水其又打其电话说“马老爷”要亲自到宁波疏通关系,其和“马老爷”在宁波吃了饭。又过了一个星期,李水其打其电话说“马老爷”要到宁海,直接叫公安放人。“马老爷”这次带了两个人,一个自称是宁海县公安局长的弟弟,一个自称是宁波市办公室主任,两个人都向其表示“马老爷”可以办这个事情。“马老爷”当时称事情都联系好了,等领导回来后就放人。等“马老爷”走了以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了。经其辨认,“成功姐”为黄素范、“马老爷”为马仁。(2)同伙马仁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3月初的一天,其侄子马进朝到其家里说近期浙江天台有一个叫陈某的要过来求他们帮忙放人,陈某的好多亲戚被宁海县公安机关抓了。马进朝表示要骗陈某一点钱,具体是去买一套军装,买把收藏用的手枪,再去合成几张照片,由马仁冒充中央领导,其听完表示同意。过了几天,马进朝陪其到深圳市一家军用品商店买了衣服和收藏用的枪。陈某到深圳的时候,其事先接到马进朝的电话,将自己打扮得像一位中央领导。到了金鹏酒楼吃饭的时候,马进朝向陈某介绍其是中央退休领导,还把事先准备好的与中央领导开会的照片给陈某看。“成功”用相机在边上给他们照相。吃完饭后的几天,马进朝在金鹏酒楼的房间内给了其10万元。由于陈某一直打电话催快点办事,其就想到杭州假装找一个教授,做戏给陈某看。2011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其到了杭州,后找陈某和浙江大学的一个退休教授吃了饭。去宁海的时候,其找了2个临时演员,一个冒充宁海县公安局长的弟弟,一个冒充宁波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于陈某的亲戚对其有所怀疑,此后他就没有见过陈某。(3)被告人黄素范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绰号叫“成功”。2011年3月份,其接到许国强的电话,称李水其的一个亲戚在宁海开的一家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查处,要求帮忙放人。其联系了马进朝,马进朝表示要40万才能办到。其提出要求分得10万,在获得马进朝同意后,其联系了李水其。陈某与李水其来深圳的时候,其和他们二人在广深宾馆与马进朝见了面。在去金鹏酒楼见马仁时,马仁穿了一身军装,腰间别着一把金枪。马进朝介绍说XXX派马仁出过国。马进朝介绍说其叫“成功”,老公是团级干部。马仁自己介绍说他是国际刑警出身,国家发改委主任XX是他同父异母的兄弟。后马仁还把与XXX等人的合影拿给陈某看。其给陈某、马仁等人拍了合影照。第二天下午,其和马仁、马进朝、李水其、陈某到了深圳的一家农业银行,由马进朝陪同陈某把陈某的40万现金汇到马进朝的银行账号。马进朝后来给了其6万元。其分给许国强1.5万元,许国强没拿,其给许国强2万元,要求转交给李水其。黄素范供述诈骗陈某的事情是马仁、马进朝提出的,其仅仅是把陈某介绍过去,等事情办好了能和李水其、许国强拿点好处费。其真实姓名不叫“成功”,其老公不是团级干部,深圳的老公因合同诈骗被判了刑。(4)被告人许国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李水其在2005年认识。2007年,其又在北京认识了“成功”。2011年3月份,李水其对其说有个朋友因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想把人弄出来。为赚点好处费,其便叫李水其联系“成功”。“成功”后来把陈某介绍给马仁和马进朝。在深圳的酒店里,其对陈某说“成功”认识的马仁、马进朝本事很大,中央有人关系很硬,只要把钱给他们,他们保证把事情办好。李水其也对陈某说放心,没问题之类的话。第二天中午,“成功”说陈某已经把40万元打到马进朝账上了,她等会去拿好处费。吃完饭,“成功”拿了6万元回来,并当着他的面把1.5万元给了李水其,并要给他1.5万元,但他没有拿,放在“成功”那里以后吃饭喝茶开销用。(5)被告人李水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年初,其和许国强、“成功”都在深圳。有一天“成功”说她在深圳认识的一个老爷子,长的很有领导气质,以后如果有人要办事,可以合伙骗点钱。后来其就对张海平和杨某说起这件事,张海平和杨某同意并愿意做介绍人。2011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张海平打电话说宁海有一家浴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了,还被刑拘了几个人,现在浴场的老板正在托关系“捞人”。其于是打电话给许国强。许国强要求他把人带过去。次日,其和陈某一起去深圳。到广深宾馆后,其联系了许国强。许国强和“成功”到宾馆后,“成功”又打电话给马进朝。当晚,其和陈某、“成功”、马进朝、“马老爷子”五个人在深圳的金鹏大酒店吃饭。“成功”介绍说,马进朝是深圳警署的,“马老爷子”是中央退休领导,中央的XX是马仁的弟弟,马仁的儿子是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等等,以此让陈某觉得他们有能力让宁海县公安局放人。“成功”和马进朝要求陈某先把钱准备好。回到宾馆的时候,陈某提出要先办好事情再给钱。许国强就说求老爷子办事情要先给钱,他愿意作担保。陈某询问其意见,其说认识许国强好多年了,许国强肯担保就没有问题。第二天中午,其和陈某、“成功”、马进朝、马仁一起到了一家农业银行,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从陈某那里拿了40万元。后其听“成功”说从马进朝处拿了5万元的好处费。过了几天,“成功”打其电话说“马老爷子”要去杭州了,要求其联系一下陈某。其便打电话给陈某让他招待。后得知马仁从陈某那里以送红包的名义骗了1.2万元。又过了几天,“成功”打电话对其说马进朝、马仁要去趟宁波,要求其帮忙联系一下。其便再次打电话给陈某,此时陈某已经有所怀疑,马进朝等人没有从陈某那边拿到钱,后来就很少再联系了。(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的一天,张海平告诉他,李水其和许国强在深圳那边认识一个同中央里都有关系的领导,以后如果有人托关系要办事情,就介绍过来,介绍费总有点的。到了3月初的时候,褚某打电话给他,说宁海有一个浴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了,还刑拘了几个人,问他有没有办法把人放出来。其联系了张海平,张海平说这件事情可以办的,还叫他把褚某约过来谈。后在平湖新天地大酒店碰头的时候,张海平说深圳那边有一个叫李水其,还有一个叫许国强的人,本事很大的,认识中央里的领导。其则对褚某说,张海平刚刚从深圳回来,事情交给张海平去办就能摆平。又过了几天,张海平约褚某和浴室方面的人到乍浦去找李水其谈。其也不相信张海平说的话,其意图是如果事情能办成,宁波浴室会把装修生意交给他做,另一方面也会拿点好处费。(7)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陈某在浙江宁波开了一家浴室,2011年2月被宁海县公安局查处,共有7人被刑事拘留。杨某得知情况后,表示中央里有人,事情非常简单,可以帮忙搞定。后其和褚某、张海平到平湖市新天地酒店房间内碰头。张海平后来联系了李水其,李水其称花40万就能搞定,并要求陈某尽快去趟深圳。第二天,陈某和李水其去了深圳,并花了40万元钱。由于陈某是通过他介绍的,陈某在被骗后就说他诈骗,他就来报警反映这个事情。(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为陈某、陈才宝的干妈。2011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接到褚某电话说他这边有人有关系,能让宁海公安机关放人,但对方要40万元。其就和陈爱清接了褚某一起到乍浦一家宾馆见到了李水其。李水其表示只要钱到账,两三天后就能放人。后李水其要求他们去趟深圳,钱要交到深圳那边去。陈某和李水其去了深圳,也把钱给了对方。但过了一个多月,被关进去的人还是没有放出来,其开始怀疑被骗了。(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宁波市港务局退休干部,通过一名出租车司机认识了马仁。马仁自称是国际刑警,并给他看了证件,马仁身上穿的腰带也有国际刑警标志。马仁来宁波的时候,讲起过有个侄子在宁海县开浴场,被公安机关查处。马仁表示要去找公安局领导。(10)农业银行转账回执证实:陈某在2011年3月14日向马进朝的账户汇款40万元。(11)照片证实:陈某在深圳酒楼与马仁、李水其的合影。马仁当时身穿没有军衔的军装,腰间别着一把枪。(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马仁所使用的一条仿军用裤、一条仿军用皮带,一把纪念黄金手枪,一块手表及11万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13)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1万元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4)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群众举报而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6日在深圳抓获被告人李水其,同年11月19日抓获被告人许国强,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抓获被告人黄素范。(15)刑事判决书证实:因犯组织卖淫罪,陈才宝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伙任冬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陈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余协助组织卖淫的工作人员也分别被判处了刑罚。(1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了解后得知,陈才宝的量刑与同伙任冬华等人存在差别,系因为陈才宝没有直接参与浴室管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故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17)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各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18)平湖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水其在2012年10月25日进看守所时,各项身体指标均正常。(1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当庭翻供,辩称自己不具有诈骗的故意,这与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伙的供述不符,且未能对翻供提供合理解释。被告人李水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水其受到刑讯逼供,但被告人李水其的入所健康检查显示各项指标均正常,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伙同马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的财物40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均实施了介绍、鼓动的诈骗行为,但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所起作用上相对较轻,被告人许国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国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指控被告人黄素范、许国强、李水其参与诈骗被害人陈某1.2万元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素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二、被告人许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即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三、被告人李水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四、扣押的一条仿军用裤、一条仿军用皮带,一把纪念黄金手枪,一块手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登峰代理审判员 陆 飞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