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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雪峰与王俊杰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雪峰,王俊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杰。委托代理人苏英莲,系王俊杰母亲,现住址同上。上诉人白雪峰与被上诉人王俊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3)蔚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3月19日,原审原告白雪峰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原审被告王俊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带着一个与前夫生的女儿邹慧博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自2009年腊月二十八日开始分居至今。被告主张迎娶原告时支付了彩礼等款项共计54000元,原告认可被告仅给付了44000元,其中彩礼10000元,其它钱款34000元的具体项目记不清楚了。同时,原告否认被告为其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被告王俊杰在婚前及原、被告分居后均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其父王金于原、被告婚前在蔚县北水泉信用社贷款50000元,至今未偿还。因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等款项,确造成被告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于2012年2月以同样理由起诉至法院,后其自行撒诉。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邹慧博系原告与前夫所生,故其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请求返还迎娶原告时支付的彩礼及其它款项共54000元,原告认可当时仅收到被告44000元,且不同意返还,因属于婚前给付原告,同时又造成被告及家庭生活困难,故应当酌情返还20000元为宜。遂判决:一、依法准予原告白雪峰与被告王俊杰离婚。二、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邹慧博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三、原告白雪峰向被告王俊杰返还彩礼等款项20000元,此款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宣判后,原审原告白雪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即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之规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彩礼等款项2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l、上诉人虽认可当时收到被上诉人44000元,但这44000元中的10000元用于婚后二人在宣化的生活费用,另外24000元是农村习俗中的衣服钱,结婚几年来,己被二人购买衣服实际花费。2、原审法院因为所谓的被上诉人之“父亲”王金曾在北水泉信用社贷款5O000元,据以认定因上诉人索要彩礼造成了被上诉人家庭困难,更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被上诉人的父亲是王全,被上诉人用别人的贷款合同欺瞒法庭,企图蒙混过关,属于提供虚假证据。其次,被上诉人的父亲王全是退休工人,在当地属于生活优越的,况且上诉人拿的所谓彩礼大部分用于婚后生活,根本不会因此造成被上诉人家庭生活困难。二、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没有当庭举证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审查不严,导致判决严重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王俊杰服判。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无异。另查明,被上诉人王俊杰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王金于2007年在蔚县北水泉信用社贷款50000元的贷款凭证,用以证明该款是以其叔父王金的名义贷款用于其与上诉人结婚,该款至今未偿还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上诉人认为该款被上诉人叔父王金所贷,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王俊杰向原审法院提供本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因婚前替上诉人白雪峰还债,导致家庭困难,证明内容:“我村王俊杰与吉家庄镇东水泉村白雪峰在2008年经人介绍成婚,因婚前要为女方还债才能结婚,因当时王俊杰家庭困难,为女方还债贷款,导致家中现在依然负债,家庭十分困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给付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上诉人存在向被上诉人因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形,结合原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关于给付财产情况的调查笔录、庭审情况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本村村委会的证明,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属于因婚前给付财物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情形并无不当,并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等款项2000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白雪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