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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韩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