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韩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