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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岳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岳某(曾用名岳翠玲。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原告岳某在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