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岳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岳某(曾用名岳翠玲。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原告岳某在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