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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某某,男,1977年7月出生,系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