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江涛与唐山瑞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江涛,农民。被告唐山瑞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高丽铺村。法定代表人刘福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涛与被告唐山瑞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涛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6元减半收取3128元,由原告江涛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