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张国亮与陕西省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国亮;陕西省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张国亮,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高陵县,被告陕西省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滨公园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亮诉被告陕西省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亮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亮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480元,由本院退付其240元。代理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