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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雷州市.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雷州市。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并恋爱,2011年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经常与前妻及儿子联系并相聚,旧情不断,原告多次提出干涉,遭到被告的谩骂,后来被告干脆与前妻及儿子一起生活。2011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之后撤回起诉。201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2年8月28日法院作出(2012)湛雷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原、被告仍是分居生活,成为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为解除双方婚姻痛苦,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供证据有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1)湛雷法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裁定书、(2012)湛雷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某某不作书面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千里姻缘一线牵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经互相了解后,于2011年2月23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一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与前妻和儿子联系,便提出干涉,遭到被告谩骂,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从此,双方分居生活。2011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同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12年7月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同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2)湛雷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之后,双方仍是分居生活。2013年3月26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1)湛雷法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裁定书、(2012)湛雷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经了解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婚后双方尚未建立夫妻感情和生育子女。尔后,原告发现被告常与前妻联系,便提出干涉引起双方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原、被告经本院以(2012)湛雷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为解除婚姻痛苦,以利于双方工作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聪审 判 员  张里养人民陪审员  冯峰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