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敏乐申请执行程建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敏乐;程建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6-4号申请执行人王敏乐。被执行人程建社。王敏乐申请执行程建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建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人王敏乐征地补偿款165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1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