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萍。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翔宇。委托代理人陈士敏。被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连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和被告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0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