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月君、周毅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施月君,周毅力,雷文军,季人清,叶亮,留宗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荣君。委托代理人:朱晶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月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毅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文军。一审第三人:季人清。一审第三人:叶亮。一审第三人:留宗土。再审申请人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施月君、周毅力、雷文军及一审第三人季人清、叶亮、留宗土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民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余之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