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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民初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叶某,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铁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叶某应赔偿张某、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8390.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97元,合计81487.5元,已支付的15000元从中扣除实际应给付66487.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1)铁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廖江兵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振杰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