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亚龙与深圳市盛世之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龙,深圳市盛世之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53号原告刘亚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盛世之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A座901。法定代表人杨玲。原告刘亚龙诉被告深圳市盛世之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礼、杨晓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丽港湾丽湾阁3A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5日。租金为每月3200元,原告当日向被告交付房租9600元及押金16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2012年12月20日,被告告知原告,业务员卷款潜逃,房屋租赁无效,不愿退还已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6400元,先行租金3200元,费用160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深圳市福田区丽港湾丽湾阁3A为案外人梁斌所有。2012年12月6日,梁斌向被告出具《业主授权委托书》,将涉案房屋委托被告出租并代为收取租金等费用。2012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5日,租金为每月3200元。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被告支付房屋保证金1000元,12日向被告支付房屋保证金6400元,支付租金3200元。合计10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涉案租赁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符合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指费用1600元,实为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告支付的房屋保证金1000元,不实部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盛世之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亚龙10600元;二、驳回原告刘亚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人民陪审员 杨晓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乐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