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殷龙君与陈斌、杨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龙君,陈斌,杨江,任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653号原告殷龙君,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陈斌,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杨江,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任岚,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龙君与被告陈斌、杨江、任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龙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