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虞某与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民初字第41号原告:虞某。被告: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对被告沃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