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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本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陈本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女,系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本星,男。委托代理人胡保刚,系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淑英,系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本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做出(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2年7月19日依法冻结被告陈本星在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执字286号执行案件中已执行到法院帐号的款项10万元。因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本星在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执字286号执行案件中已执行到法院帐号的款项1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