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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与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孟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林。委托代理人俞正阳、黄婷。被告孟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孟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4880元,由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