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4)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复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潘某甲。原告潘某乙。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晋华,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丙。委托代理人曹静、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甲、潘某乙诉被告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甲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晋华,被告潘某甲委托代理人曹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甲、潘某乙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姐弟、兄妹关系,我们的父亲为潘焕章,原系邯钢职工,在1959年邯钢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给潘焕章福利住房一套,该房为职工福利住房,地址在复兴区胜利桥生活区42排平房3-4号,面积为43.43平方米,我们姐弟、兄妹均在此房中长大成人。1971年,我们的父亲潘焕章去世。此房仍由我们的家庭租住,原告潘某甲与父亲潘焕章同在邯钢工作,由此代全家为此房缴付了20余年房租。在上述期间,邯钢与下属单位基建处分离,后者演变成独立单位-河北省冶金建筑安装公司。1987年,潘某丙岳父一家人在此居住至1992年。1993年被告潘某丙以我们家庭代表名义与河北冶金建筑安装公司续订了租房合同,并将该房屋出租,自收取租金至2010年拆迁。2010年8月8日,被告潘某丙与复兴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签订了《胜利桥东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由此房置换了面积105平方米住房一套。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105平方米住房三分之二的份额(70平方米)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潘某甲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邯钢能源中心证明、邯钢房产管理科、鲁尚信证明各一份;3、邯钢志(证明河北冶金建筑安装公司前身是邯钢基建处)证明一份;3、潘某丙住房租赁合同一份;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各一份。原告潘某乙未提交证据。被告潘某丙辩称,原告起诉要求继承潘焕章的遗产,因潘焕章已于1971年去世,至今已42年,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故二原告现已丧失起诉权。第二,原告要求继承的胜利桥生活区42排3-4号不属于潘焕章福利住房,该房屋是租住房,不属于潘焕章所有,房屋所有权属于河北省冶金建筑安装公司,潘某丙1993年与河北省冶金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出租协议,至今20余年该房屋一直由潘某丙占有使用,并按期向建安公司交纳房租,潘某丙是该房屋的承租者,由该房拆迁置换分得房屋是潘某丙个人所有,与潘焕章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二原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潘某丙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潘焕章与林正兰系夫妻关系,共有三个子女,即女儿潘某乙,儿子潘某丙、潘某甲。潘焕章系邯钢职工,其生前承租胜利桥生活区42排3-4号房屋。后潘焕章于1971年3月26日去世,林正兰于1990年1月份去世。潘焕章夫妇去世后,原告潘某甲交纳该房屋的租金至1993年,被告潘某丙于1993年元月1日与河北省冶金建设公司签订住房租赁合同。2010年7月26日,该房屋列入危旧楼房改造,同年8月8日,被告潘某丙与邯郸市复兴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签订了胜利桥东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原告潘某甲、潘某乙要求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潘焕章于1971年3月26日去世,林正兰于1990年1月份去世,现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潘某甲、潘某乙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已超过20年,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且二原告亦未提交被继承人潘焕章、林正兰的相关遗产材料,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乙、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慎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