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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