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马俊强与陈建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强,陈建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马俊强。被告:陈建丰。原告马俊强与被告陈建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洪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俊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村建二层小楼房,经人介绍找原告给装修内外墙皮。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将大部分款已付给原告,尚欠5000元,被告因此书写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工程装修款5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在×××村建二层小楼房,雇佣原告装修内外墙皮。工程竣工后,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劳动报酬款至今未付。2013年7月24日,原告以其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书写的欠条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陈建丰雇佣原告马俊强从事劳动,尚欠原告劳动报酬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如数付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且在答辩期内,也未提出任何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请求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马俊强劳动报酬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