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19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