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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19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