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原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石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龙安福利锻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原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石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彦明,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龙安福利锻造厂。法定代表人:孙宗义,任厂长。第三人: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洪利,任镇长。本院在执行洛阳石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洛龙龙安福利锻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7)原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华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