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白玉江与张仁来、付永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江,张仁来,付永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白玉江。被告张仁来。被告付永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江与被告张仁来、付永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江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江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