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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广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太,姜秀坤,青岛路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李兴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太,李春维之父。申请执行人姜秀坤,李春维之母。被申请执行人青岛路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308国道245号,电话:1506308****(张应国)。法定代表人鲁志海,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李兴洋,辽宁省大石桥市博洛铺镇卧龙村2组4393号。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广太,姜秀坤与被申请执行人青岛路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李兴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