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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包雪华与魏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雪华,魏志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67号原告:包雪华。委托代理人:张春元、张荣发,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雪华与被告魏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雪华经本院通知,书面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包雪华收到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雪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