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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孙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晨,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孙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