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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振与韩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字第00294-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韩梅(曾用名韩新花),女,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振借款60000元。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韩梅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借款时用其位于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182号1栋3单元504室的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1××06)作担保,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临房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3年8月6日查���了被执行人韩梅此处房产(楼房1套)。房产正在查封处置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