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朱金辉与高顺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辉,高顺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朱金辉,男,1958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5804051117,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通湖路271号。委托代理人马海涛,高邮市司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顺宽,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龙虬镇龙潭村9组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辉与被告高顺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金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