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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傅悦东与伍常峰债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悦东,伍常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傅悦东,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严长金,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志敏,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常锋,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悦东诉被告伍常锋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傅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傅悦东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