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绍杰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王绍杰,路英尚,杨松花,杨松祥,徐新民,徐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被执行人王绍杰,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XXX号。被执行人路英尚,男,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磨山夼路家村。被执行人杨松花,女,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磨山夼路家村。被执行人杨松祥,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东埠上村。被执行人徐新民,男,1944年5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柳家村。被执行人徐兆敏,男,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柳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绍杰、路英尚、杨松花、杨松祥、徐新民、徐兆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6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