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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辖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杨柳絮与王雷、魏金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絮,王雷,魏金菊,武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辖初字第46号原告杨柳絮。委托代理人邱国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委托代理人李友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金菊。被告武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絮与被告王雷、魏金菊、武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魏金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双方产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魏金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晶审 判 员  刘 燕审 判 员  田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季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