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正大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肇庆市正大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航云南街178号310房。法定代表人:胡锦鹏。委托代理人:陈水莲,系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卫宁,系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肇庆市正大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创业路开发区24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正大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肇庆市正大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3元,由原告广州凡道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间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