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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604号原告: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空港工业区金闻路**号*号厂房。法定代表人:DidierMull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号柏彦大厦502C。被告: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路*号。原告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程姣(主审)、人民陪审员张秀萍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8元,减半收取6239元,由原告美尔森碳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人民陪审员 张秀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