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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保龙诉被告侯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保龙,侯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谢保龙,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侯志民,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保龙诉被告侯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保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保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