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保龙诉被告侯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保龙,侯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谢保龙,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侯志民,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保龙诉被告侯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保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保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