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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牛秀清。被告人张某乙,群众。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7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秀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与本村邻居张某甲因宅基地纠纷,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乙拿砖头夯到被害人张某甲的左胳膊,致被害人张某甲左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称,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其辩称事情不是因宅基地而起,而是因我的一块石头,且是被害人儿子先打我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家门口砌路时从堰边搬了一块石头,被邻居张某甲看到后,二人因石头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乙拿砖头夯到被害人张某甲的左胳膊,致被害人张某甲左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属轻伤。原告人张某甲受伤后被送往涉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3月31日出院,住院共计23天,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12周,住院期间认定需一人护理,花去医疗费18630.41元,轻伤鉴定费600元。2013年6月25日经涉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张某甲左尺下段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花去伤残鉴定费800元。原告人张某甲诊断证明书上记载约1.5年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手术费约5000元。原告人未提供关于其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相关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乙2013年3月9日供述,2013年3月8日下午15时左右,我在我家门口右边用石头砌路,从堰边搬了一块石头准备砌路,这时张某甲从厕所出来看见我在搬堰边儿的石头,她就说:“你为什么搬我家的石头,你手上生疮了吗!”我说:“这是我家的石头,不是你家的。”然后我们就互相骂起来,张某甲喊她儿子张某丙说:“继开把钎拿出来,他搬了咱家的石头了。”然后张某丙拿着个木头棍出来了,说了一句:“你还拿俺家石头?”张某丙从地上捡了块石头朝我夯过来,夯了我左大腿腿根。这时我一下就急了,从地上捡起半块砖,朝张某甲夯过去,我看见张某甲用胳膊挡了一下,砖头正好夯到张某甲左胳膊小臂上边。随后我们又相互骂了几句,就各自回家了。我左大腿跟儿有一小点儿淤青,是张某丙拿石头夯的。我们双方生气时相距有10米左右,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当时陈保芬在我家对面的堰边上来。被告人张某乙悔过书一份。2、被害人张某甲2013年3月8日陈述,2013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我当时正在厕所听见有人在我家厕所后面掀石头,我从厕所出来后发现是邻居张某乙,我就问张某乙在干什么?我说被掀的石头是我的,他说石头上没有写我的名字,就这样他一句我一句的骂了起来,我是女的就怕被张某乙打了,就一边骂他一边往我家里走。我走到家门口的时候,张某乙随手从地上拿起半块砖朝我夯过来,我抬起左胳膊挡砖头,砖头一下就夯在了我左胳膊小臂上,当时我们还是在互相骂,这时我大儿子张某丙过来把我拽回了家里。到了家里,我左胳膊小臂疼的不行了才来了医院。张某乙夯我时在我家厕所后面的坡上,距离我大约有六、七米远,当时我儿子张某丙没在场,在我家门口河沟对面站着几个人,有张海梅、陈保芬。被害人张某甲2013年4月1日陈述,张某乙拿半块砖夯在了我左胳膊小臂上,当时我左胳膊小臂就疼了起来但还是在互相骂,这时我大儿子张某丙从家里出来拿一根木棍,张某丙把张某乙夯我的砖头捡起来,之后张某丙就把我扶回家了。我没有动手打张某乙。张某乙夯我的砖块,我儿子张某丙捡起来不知道扔到哪里了。张某丙扔砖头时是否夯到张某乙,我没看清楚。张某丙没有拿木棍生气打架。3、证人张某丙2013年3月11日证,2013年3月8日下午15时左右,我在家听见我母亲张某甲和张某乙在外面吵架,我就往出走,走到门口过道时看见有半块砖朝我母亲夯过来,我母亲用左胳膊小臂正好挡住那半块砖,后来我母亲张某甲捡起那半块砖往回走,边走边骂,我看见我母亲胳膊小臂肿了起来,我一下就急了,从我母亲手里抢过那半块砖朝张某乙夯过去,当时张某乙站在一堆柴后面只能看见张某乙上半身,只见他闪了一下,我也没看清砖头夯没夯住张某乙。后来张某乙拿钎想过来打我,我从我家门后拿起一根木棍,我们互相骂了几句,但没有打起来,随后我搀着我母亲张某甲回家了。当时我和张某乙相距10米左右,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4、2013年5月8日涉县公安局索堡派出所情况说明,证陈保芬拒绝作证,侦查人员多次做工作无果。5、涉县公安局涉公法(伤检)字(2013)114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张某甲住院病案,证张某甲左尺骨骨折,损伤属轻伤。6、视听资料二份。7、被告人张某乙户籍证明。8、破案报告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就民事部分提供的证据有:1、涉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建议出院后继续休息12周,定期4周门诊复查;约1.5年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手术费约5000元;2、医疗费票据18630.41元;3、涉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张某甲左尺下段骨折属十级伤残;4、鉴定费票据14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因琐事与原告人张某甲发生争执,持砖块将张某甲胳膊夯伤,造成张某甲左尺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属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称是被害人儿子先打其的,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同时考虑到二人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予以综合量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因被告人张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要求赔偿医疗费18630.41元,予以支持;要求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因其未提供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相关证据,故均参照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人住院治疗23天,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12周,误工费为37.16元/天×107天=3976.12元,按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为37.16元/天×23天=854.68元;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3天=1150元,予以支持;要求赔偿鉴定费1400元,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5000元,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共计31511.21元。要求赔偿营养费,因其未提供医院出具的需加强营养的证明,故不予认定;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二、被告人张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511.2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卢志平审 判 员  刘宝钢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学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