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与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负责人:朱淼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秋英。上诉人李红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李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