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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临安海达纸业有限公司与吕运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海达纸业有限公司,吕运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344号原告:临安海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林法。委托代理人:XX、应乐。被告:吕运钱。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海达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运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运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海达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运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0元,合计865元,由原告临安海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